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总社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。省总社提供信息时,根据现有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分析。
申请人可自行下载《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在信息公开栏目下载)填写后向省总社提交申请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由省总社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。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,须提供身份证明,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,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,应当包括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、文号或者其他便于省总社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,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、途径。
(一)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
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向省总社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:
1.当面申请:申请人可以到省总社,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。省总社接收当面申请时间:周一至周五 9:00-11:30、14:00-17:30,法定节假日除外。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后,省总社将出具接收回执;
2.邮政寄送申请: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信息公开”的字样,邮寄至省总社;
3.电子邮件申请:申请人填写《信息公开申请表》后,发送电子邮件至省总社。
(二)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
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省总社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,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。答复期限自省总社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,视为放弃申请,省总社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。
无法当场答复的申请,省总社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,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,省总社将告知申请人,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。
对信息公开申请,省总社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:
1.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2.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,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,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、途径和时间;
3.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4.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,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;
5.申请的信息不属于省总社负责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,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
6.省总社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、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;
7.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、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,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,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。
(三)收费标准
省总社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。但是,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、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,省总社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。